中文 | ENGLISH
他们都在搜索:协会活动优秀钢结构装配式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章​程
  • 当前位置:首页 >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章​程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山西省钢结构协会;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e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缩写:SXSCS。

    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山西省内从事钢结构行业的企业与事业单位自愿结成。本协会的性质为省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方针与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和创新发展的工作精神,坚持不断学习、总结经验和汲取教训的工作方法,坚持反对形式主义、腐败作风、应付差事、自私自利、不作为和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团结广大会员积极探索山西省钢结构行业的高效发展之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及山西省钢结构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赶超本行业国内外尖端技术,提升山西省在本行业的全国地位,带动省内相关产业发展,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与低碳运行,把协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时代广场A座14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调查研究、咨询服务、行业培训、标准制定、接受委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钢结构行业专家智库。广泛吸收教育类、技术类和管理类的资深与青年专家加入智库。

    (三)调查与跟踪省内外钢结构行业运营状态,掌握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变化规律,研发行业未来发展战略,及时向社会与会员单位通报行业发展问题、动向及其应对措施;搭建会员单位与当地政府沟通的渠道,为地区行业发展及企业运营模式争取地方政策支持。

    (四)建立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经济、产品等行业大数据平台。并依据大数据平台为行业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建立提升钢结构建筑材料、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维护和维修的质量、性能与效能的管理体系,为山西地区钢结构行业高质量、高性能及高效能发展贡献力量。通过人联网、互联网和物联网,通过省内循环与省外循环,将山西省钢结构行业融入全国乃至世界市场,在“一带一路”、“中国制造”等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建立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平台,推进研发与推广新型钢结构建筑体系、高性能材料、高效能运维体系、新型企业运营模式,以及钢结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维护、维修等环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软件和新设备等。

    (六)建立钢结构行业人才继续教育平台。面向教育、科研、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鉴定、加固、维护等方面的高、中、低管理、技术和技工类人才,针对性编写与制作标准、技术、工艺、技能、管理模式的纸质与视频教材,通过培训与研讨的方式提高各类人才的专业水平;通过举办钢结构行业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等,为行业发展吸引新鲜血液。

    (七)建立山西省钢结构协会社团标准体系。紧密结合钢结构行业发展的实践,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本、以性能为本、以效能为本的原则,从微观层面、操作层面、产品层面和用户层面,形成对国家、行业与地方规范与标准的补充。通过标准的编制,推进钢结构行业的标准化与装配化发展。

    (八)开展三晋钢结构样板工程与科技成果服务。

    (九)开展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建设活动,协助省内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获得中国钢结构协会的制造资质,以评促建,提升山西省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制造能力。建立钢结构制造产能运营平台,打造钢结构产品山西制造基地,提高山西制造基地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的占有水平,并努力保持产能平衡。

    (十)开展技术服务。

    (十一)组织会员与国内外院校、企业、行业组织进行交流,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共赢。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技术或学术会议、行业展览会、研讨会等,搭建会员交流平台,促进会员生产技术与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十二)依法设立网站、微信群、公众号、抖音号和内部会刊,开展党与国家政策、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行业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宣传,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软件和新技术的推广,样板工程、优秀成果、优秀事迹和优秀人才的报道等。

    (十三)建立行业诚信举荐平台,编制与运行行业内道德和诚信标准。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行业环境。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工程、诚信服务、诚信做人、诚信办事,促进行业诚信建设。

    (十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献策、科技发展战略,对我省钢结构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行业内无不良记录;

    (五)作风正派,客观公正,治学严谨,积极参与本协会工作;

    (六)会员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钢结构行业相关的设计、施工、制造、院校、科研、检测、鉴定、监理、材料等单位。会员单位代表应是单位法人代表或由单位书面委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包括申请表、单位简介、业务范围、产品类别、规模、主要联系人等;

       2、相应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年度损益表、重大发明或获奖证书等;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提议、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时,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协会的顾问和专家进行提名;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3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续选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06月25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时代广场1403室(山西省钢结构协会)

    晋ICP备17007576号-5

    晋ICP备17007576号-6

    版权所有:山西省钢结构协会

    关闭
    0351-6827139 工作日:8:30~17:00